政策法规

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在“四个面向”的背景下,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把握科学前沿的能力、理论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武汉纺织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设立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监督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选举推荐后,由校长和中心主任聘任。原则上,中心主任担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设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学术委员会的校外委员不高于30%。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 13 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3,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学校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学校特聘教授;

第八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不同任务的学术分委员会,并就人文社科基地的战略、课题指南、课题评审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人文社科基地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空缺席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本中心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特邀委员根据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履行审议,或者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职责:

(一)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的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的课题指南

(三)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的课题评审

(四)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的智库建设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5至7人可举行分项会议。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