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汉纺织大学驻所研究制度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武汉纺织大学驻所研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所属研究机构的研究制度,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我校科研实力,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所属研究机构有权决定研究人员的聘任,研究工作的安排,研究经费的使用,学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支持研究机构的工作。

第二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按照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为进入研究机构的人员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各研究机构负责人享有人事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对于聘任的校内研究人员,在研究机构驻所研究期间,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编制,项目完成后仍可回原单位工作,校内专职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由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继续按原有程序进行;对于聘任的校外驻所研究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三条 在相关财务管理方面:研究机构的项目经费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研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研究机构对其加以监督;对于带项目驻所的研究人员,在遵守研究机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项目经费可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第四条 在分配制度方面: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按岗定酬,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加大分配改革的力度;校内驻所研究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津贴待遇保持不变,并由研究机构根据其研究成果支付额外奖励或补贴;对于校外驻所研究人员,学校应与其原工作单位协调,使其在驻所研究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保持不变;研究机构根据其研究成果给予适当的额外奖励或补贴,尤其对获得高层次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将给予特殊奖励。

第五条 在科研管理方面:学校对各研究机构总体研究方向应有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并加以扶持;各科研机构在确定科研项目时,应与学校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决定课题立项;应鼓励校外研究人员带课题驻所研究,并在经费使用、人员组织、设施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条 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方面:经学校审核,各研究机构有权设立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培养点,驻所研究人员可在进行研究工作的同时,指导研究生的学习。

第七条 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学校应鼓励各科研机构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各科研机构有权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聘请外籍专家、安排出国学术交流。

第八条 在图书资料方面:学校图书馆及各资料室应积极配合各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校内外的驻所研究人员均有权使用学校的文献资源;各科研机构在图书资料的采购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研究基地、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制定、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