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中心购置、订阅及以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图书资料。为使本中心成为特色鲜明、水平一流的科研机构,必须保证中心获得全面的有关党建引领现代纺织创新研究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并保证研究人员可以迅速快捷地获得网上最新信息。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电脑、复印机、中外文打字机、缩微胶卷阅读机、传真机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中心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上报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负责审核该项工作的两位委员审核,并经中心正、副主任中分管该项工作的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

第五条 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中心副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本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