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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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为保证旨在学术交流、扩大中心影响的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正常、有序地举办,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分“学术会议”和“学术研讨班”两部分。


学术会议

第一条 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每一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交替举办。

第二条 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本中心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显现出相当的前瞻性,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与条件。

第三条 本中心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应交专家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的学术会议,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并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再向学校申报。

第四条 学校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中心主任指定本中心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地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安排参会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效果与影响作出全面评估。

第六条 学术会议是否定期有效地举办,列为考核本中心主任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学术研讨班

第一条 在本中心的有关研究取得一定成果,而研究经费又许可的条件下,中心可举办相应的学术研讨班。

第二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研讨班。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研讨班提案,应交专家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学术研讨班,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条 学校批准举办的学术研讨班,由中心主任委托本中心研究人员一至二人担任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在确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术研讨班的讨论主题、举办目标,就具体进度设想、经费预算细目等提出详细的书面计划。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应保证研讨班的按时举办,保证有相应而合适的研究人员参加。

第四条 学术研讨班筹备及举办期间,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正、副主任中分管研讨班工作的主任汇报进展情况,该主任亦应对研讨班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术研讨班结束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研讨班的效果与反响作全面的评估。

第六条 举办学术研讨班的成功与否,列为有关负责人及分管研讨班的中心主任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