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出国人员派遣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出国人员派遣条例


第一条 本中心派遣出国人员以切实提高被派遣人员的学术水平、有效扩大中心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影响为宗旨。

第二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经严格的政治审查且合格的本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二)业务水平突出、工作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

(三)年龄在 50 岁以上者不再考虑公费派遣出国进修(由对方特别邀请、并且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负担者除外),参加学术会议则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三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外事纪律规定,出国期满后按时回校报到。

第四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回国后须向中心递交有关出国期间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与汇报,具体说明完成中心派遣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获得怎样的提高,所进行的有关课题及资料收集工作有哪些进展和初步成果等。中心将责成有关的研究室主任对其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