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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研究人员、研究生及进修生培养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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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研究人员、研究生及进修生培养条例


第一条 安排正副教授指导青年研究人员(讲师、助教),一般讲师由教授指导,助教则由教授或副教授指导。导师应根据被指导者自身具体的情况制订出短、长期的进修计划(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三年),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结论将作为对该青年研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除严格遵守学校各种相关规定外,还应根据研究生不同的学习阶段与接受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每半年对研究生进行一次除课程考试外的综合性的学业检查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第三条 导师在工作中尽责与否和实际工作效果,将作为对该导师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指导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将给予一定奖励。如指导工作严重失职,又无实际有效的改正措施,则将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进修生(含国外进修生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与批准、导师的确定、培养计划的制订、相关的考核以及期满后对进修生学业与导师工作的评估,参照接受国外进修人员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