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汉纺织大学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21-05-20编辑:孙文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科研工作者,优化学校科研评价方式方法,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分为四类:

(一)自然科学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社会科学成果奖。

第三条 成果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我校科研工作者。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我校科研工作者。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社会科学成果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科研工作者:

(一)重点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研究,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研究,有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研究,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新兴和交叉学科、“绝学”、冷门学科研究等方面的最新成果。

(二)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发表的论文及被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均可申报参评。申报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且申报作品无著作权争议。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申报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可以授予特等奖。

各类成果奖应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质量,数量不限。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成果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以院部为单位推荐,同时,成果奖推荐专家应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推荐专家应熟悉成果所属领域,且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科学技术处规定的推荐条件,推荐成果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成果奖的评审,且该成果未被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授奖。

第十五条 成果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科学技术处拟订授奖预案。

第十八条 授奖预案应在校内网站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由科学技术处收集整理,经校学术委员会对异议作出评判,并对成果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授奖预案进行复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记入工作绩效;每年在学校科技创新大会上公开表彰获奖人及成果。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结果原则上作为该成果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励的必要条件。获奖结果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在同等或相似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成果奖的,由学校核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成果奖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果奖年度评选实施方案,由科学技术处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