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专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专家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本中心的整体学术水准与研究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特组织成立中心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中心学术上的重大问题,负责考核中心成员的工作业绩,组织中心的学术研究。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中心正、副主任,中心研究室主任和中心内的三名专家代表组成。中心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中心全体研究人员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专家委员会主席由中心主任兼任,副主席由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设计与确定研究课题(包括批准由研究人员主动提出和申请的课题);

(二)与中心学术委员会一起确定课题组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的学术水准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对中心内研究人员(含课题组长)的成果进行考核,决定其奖惩与去留;

(四)对中心内研究人员职称的提升提出意见;

(五)研究由中心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的召开及学术研讨班的举办;

(六)确定中心内出国进修和参加国内外举行的学术会议的人员;

(七)研究国内外专家的聘请及国内外进修人员的接受;

(八)确定中心与国内外的合作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结果以投票方式决定,获多数票的议案即为通过。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指派委员会成员二人,负责中心日常的中外文图书资料订购及仪器设备选购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两年改选一次,期间如有个别成员需作调整,则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办法产生。

第八条 本条例如有必要修改,经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得进行。

第九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规定,中心还将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上诸条职权中如有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则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报送学术委员会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