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术委员会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决定本中心在学术上的重大问题、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道正派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 13人。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及时对国内外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确定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同时负责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进一步发扬成绩,及时改正缺点,以便开展好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

(四)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后予以总结。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在新时代党建引领现代纺织创新研究领域中取得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于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3,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