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和聘请海外专家条例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19-10-10编辑:孙文礼

党建引领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和聘请海外专家条例


第一条 本中心接受国外进修人员以加强学术交流、切实提高其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为宗旨,而非以创收为目的。

第二条 被接受国外进修人员的条件:

(一)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

(二)业务上具备进修的能力。

第三条 有意来本中心进修的国外人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表示同意后,由中心主任与该导师共同商议,决定是否接受。

第四条 被接受的国外进修人员在中心进修期间,有关导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有计划地进行辅导,解决其在学习上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并指示其进修的发展方向。进修结束时,有关导师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其进修后所达到的业务水平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对于导师的辅导情况,中心将责成有关的研究室主任及时地进行了解和评估,并最终作出全面的考核。

第五条 被接受的国外进修人员在进修期满后,中心将尽可能地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尤其对他们在学业上的问题,导师与中心有关人员应热忱地进行帮助,切实予以解决。

第六条 本中心聘请国外专家同样以加强学术交流、切实提高中心及有关成员的学术水平为目的,使中心有关人员加深对关于党建引领现代纺织创新研究问题的理解和启发,及时掌握海外最新研究动态。

第七条 被邀请的国外专家在中心工作期间,中心应尽量给他们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工作结束时,中心将同这些专家的联系人、课题合作者、听课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估,以鉴定这次邀请的成效。